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128號)已由省政府辦公廳發文通知宣布廢止。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11月30日
浙江省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響應分級
2.1 Ⅰ級應急響應
2.2 Ⅱ級應急響應
2.3 Ⅲ級應急響應
2.4 Ⅳ級應急響應
3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3.1 省級指揮機構
3.2 現場指揮部與應急工作組
3.3 應急救援專家組
3.4 礦山救援隊
4 應急處置
4.1 預防監測
4.2 預警響應
4.3 信息報告
4.4 先期處置
4.5 響應措施
4.6 處置措施
4.7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4.8 信息發布
4.9 響應終止
4.10 善后處理
4.11 調查評估
4.12 責任追究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2 專業救援隊伍保障
5.3 物資裝備保障
5.4 交通運輸保障
5.5 技術保障
5.6 資金保障
5.7 避難場所保障
5.8 社會動員保障
6 預案管理
6.1 預案修訂
6.2 應急演練
6.3 預案實施
7 附件
浙江省礦山事故主要類型和應急處置要點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省級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和分級響應,科學、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礦山救護規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除石油天然氣開采外的礦山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礦山)中發生的需要啟動省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則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礦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次生災害。
2.統一領導,協同作戰。在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和屬地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協同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管理體制,強化屬地政府監測預警和應急救援前期處置工作職責。
4.科學決策,專業救援。充分發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支撐保障作用,合理布局礦山專業救援隊伍,不斷提高礦山專業應急救援能力。
2 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礦山事故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省級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級別。
2.1 Ⅰ級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發布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1.發生礦山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3.跨省行政區的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4.影響重大,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2.2 Ⅱ級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并發布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1.發生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3.影響較大,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2.3 Ⅲ級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事故發生地市級政府提請或者事態發展,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1.發生礦山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千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地級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4.影響較大,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需要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礦山事故。
2.4 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礦山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視情形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3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3.1 指揮機構
3.1.1 應急指揮部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啟動Ⅰ級、Ⅱ級響應時)或者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啟動Ⅲ級、Ⅳ級響應時)承擔省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預案啟動后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省軍區、武警浙江總隊等應急力量參加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時,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1.2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根據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由省政府主要領導(啟動Ⅰ級響應時)或者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啟動Ⅱ級響應時)或者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啟動Ⅲ級、Ⅳ級響應時)指定(或協調)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單位為指揮部成員單位,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礦山事故協調處置工作,組織調動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協調礦山應急專家組,提供應急救援技術支撐;指導事發地開展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依法組織開展礦山事故救援評估和事故調查處置等工作。
省委宣傳部:負責指導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新聞報道,組織、協調省內新聞媒體開展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制定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方案,組織事故影響區域內人員疏散撤離和撤離區域的治安管理;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按照有關規定參與事故調查。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受災困難群眾災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障。
省財政廳:負責省本級礦山事故應急準備和處置財政資金保障工作,并指導市縣財政做好同級保障。
省自然資源廳:提供礦山事故區域相關地質資料,協助指導礦山事故應急處置。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礦山、尾礦庫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并提出污染處置建議。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搶險運輸單位,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搶險人員和疏散人員的運送。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協調礦山事故傷員的醫療救助,指導救治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械和急救藥品。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礦山事故中礦井地面特種設備應急處置的協調和技術支持。
省糧食物資局:負責應急物資儲備,根據省應急管理廳的指示,統一調運應急救援物資裝備。
省消防救援總隊:參與現場被困人員的搜救,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
省軍區:協調調集部隊和民兵,參與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武警浙江總隊: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參加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應急氣象服務,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
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期間的電力搶修及應急供電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期間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級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參加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在應急狀態下,根據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協調指揮履行相關職能。
3.2 現場指揮部與應急工作組
本預案啟動Ⅰ級、Ⅱ級響應以后,根據需要在事故發生地設立礦山事故應急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所在地政府負責人、礦山救援專家組組長等組成,指揮長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指定。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協調,并批準礦山事故搶險救援方案。根據救援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有關應急工作組,負責做好相關工作,各應急工作組負責人由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
1.秘書組:由省政府辦公廳或者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政府辦公廳、省委宣傳部、省應急管理廳、省公安廳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指揮部文字信息工作,包括起草文件命令、收集記錄救援相關信息、傳達指揮部命令、制作頒發救援人員臨時證件標志及新聞發布等工作。
2.現場救援組: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專業和兼職礦山應急救援隊隊長、專家及礦山企業相關負責人等組成,負責擬定搶險救援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醫療救護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并護送重傷人員至醫院進一步治療,必要時抽調相關醫療專家指導醫療救護工作。
4.秩序維護與環境監測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和事發地有關部門、單位人員組成,負責保障正常救援秩序和環境安全監測工作。布置安全警戒,保障救援人員、物資的正常有序通行;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對現場及周邊人員進行防護指導、人員疏散等工作;負責檢查監測救援現場周邊安全狀況,防止發生次生災害;負責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5.物資保障組: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牽頭,由應急管理、糧食物資、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管理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應急搶險物資的調撥、購買、運送、裝卸等工作;組織修復受損的電力和通信設施,保障事發地現場的供電和通信;負責救援人員辦公設備和綜合后勤服務保障。
3.3 應急救援專家組
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組建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參加救援。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的職責是:
1.參與礦山事故災難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
2.研究分析涉及事故救援的礦山工程、設備、地質、水文等技術資料,分析事故災害演變和救援過程安全風險,為應急救援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3.4 礦山救援隊
省級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在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時必須服從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按指令及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有地下礦山的設區市應依托企業建立兼職礦山應急救援骨干隊伍,各礦山企業應按照規定組建兼職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專兼職礦山救援隊依照各自服務范圍及應急救援需要,參加礦山事故應急救援。
4 應急處置
4.1 預防監測
礦山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增強防災抗災能力。礦山企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安全風險動態監控、定期檢測和評估制度,做好礦山重大安全風險信息的監控、預警及處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風險分析。重大安全風險的監測、監控情況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按照規定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
省、市、縣三級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部門應加強礦山企業的關鍵生產設施、重大安全風險區域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建立礦山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行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分類管理,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和配備應急物資。
4.2 預警響應
省、市、縣三級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部門,要加強礦山重大風險點的監測及信息匯總,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和信息共享機制。各級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地震等部門要按照職責依法開展監測工作,及時將監測到的可能引發礦山事故的氣象災害等有關信息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分析研判監測結果,預估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提請屬地政府發布礦山事故預警。
4.3 信息報告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企業是礦山事故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礦山事故發生后,企業要在事發后1小時內報告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省屬企業、中央在浙企業在上報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同時,應當上報其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企業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接報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情況緊急的,可越級報告。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應急管理廳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情況緊急的可先電話報告,后書面報告。
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要素完整,因事故復雜情況不詳的,可先報告簡要情況,隨后核實續報。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單位概況,事發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簡要經過,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斷;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或下落不明的人數);事故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發展趨勢預測等。
4.4 先期處置
礦山事故發生后,礦山企業應立即啟動企業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開展事故救援或先期處置工作。按照避災線路迅速組織撤出不安全區域的人員;查明事故類型和發生地點、范圍和被傷害及被困人員數量、位置等信息;關閉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場所或其影響區域,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
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接到礦山事故報告后,視情況啟動政府相應礦山事故應急預案,迅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先期處置,并根據事故情況和事態發展,提請啟動省級應急救援預案。省級預案啟動以后,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和省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工作。
4.5 響應措施
4.5.1 Ⅰ級應急響應
在國務院及應急管理部指導下,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統籌負責事故應急處置,全力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1)省政府主要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救援,聽取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相關救援情況匯報,并向國務院報告。
(2)根據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或配合國家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研究應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態,防止事故升級、失控和導致次生災害事故發生。
(3)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搶救遇險和被困人員,實施應急排險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嚴控事故次生災害,并根據事故現場救援需要,協調或配合國家級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救援。
(4)組織協調省級相關單位派出專業技術人員,搶修和維護道路、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保障搶救工作開展。
(5)組織慰問傷員和受害家屬等,指導做好受事故影響或波及的周邊群眾安全穩定工作。
(6)有序組織開展新聞發布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4.5.2 Ⅱ級應急響應
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1)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在事故發生地成立現場指揮部或者指定事故發生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省政府、應急管理部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省級有關部門和各應急工作組根據應急救援需要趕赴現場,開展或者協助地方政府開展現場搶險救援、危險源控制、現場監測評估、醫療救護、人員疏散轉移等工作。
(3)根據應急救援需求,協調駐浙部隊、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和省級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救援。
(4)指導、協調新聞發布工作。
4.5.3 Ⅲ級應急響應
由事故發生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應急響應預案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視情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1)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指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組織相關礦山技術專家趕赴現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研判事態發展趨勢,制定事故次生災害控制對策。
(3)根據救援需求,協調相鄰地區地方人民政府,調撥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派出省級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支援現場處置。
(4)及時向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根據事態發展提請啟動更高級別應急響應。
4.5.4 Ⅳ級應急響應
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應急響應預案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視情啟動Ⅳ級應急響應,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1)密切關注礦山事故救援進展,督促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加強事故發展趨勢研判并及時向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2)加強與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及時掌握事故次生災害發生情況,必要時給予應急救援指導。
(3)根據需要,調派周邊礦山應急救援骨干隊伍和救援專家支援事故搶險救援。
4.6 處置措施
應急響應啟動后,根據事故情況,一般應采取以下第1至第7項處置措施,并可根據事故救援情況,選擇以下第8至第10項處置措施。
1.通知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前期處置。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充分利用具備事故救援能力的鄰近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搶救現場受傷人員。根據礦山事故的危害程度,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
2.建立工作區域。根據礦山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地下礦山要盡快搶修被破壞的巷道、供電系統、通風系統、排水系統,使原有生產系統盡可能恢復功能,為搶救與處理事故創造有利條件。
3.危害情況初始評估。根據礦山事故的性質,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偵察的基礎上,對事故的基本情況進行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災害情況的演變、被困人員的生存條件以及財產損失情況等。
4.制定救援方案。根據事故性質,現場偵察及危害情況初始評估,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制定現場救援方案,報省級指揮部。
5.實施救援。事故現場救援組根據現場救援方案,實施現場救援。各類事故的處置要點見附件。
6.保護事故現場和物證搜集。不得隨意破壞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因應急救援需要破壞時,應采取影像、測繪、監測手段,對事故現場和物證進行記錄。對所有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盡可能進行現場攝影及繪圖等。
7.應急結束。現場險情得以控制,事故傷亡情況已核實清楚,被困人員被解救,傷亡人員已全部得到妥善處置,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指揮部確認、并報告指揮部批準后,由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前,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
8.中止救援。在救援過程中,超出原來研判險情,現場救援方案不足以控制險情或可能發生二次事故,若繼續進行搶險救援,將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的生命,應及時中止救援,救援人員撤出危險區域,待完善方案后再實施救援。
9.擴大應急。當地救援力量不足時,現場指揮部應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支援請求。
10.終止救援。當事故處置已超出目前技術能力、沒有辦法實施救援,或沒有繼續實施救援的價值等情況時,經過礦山應急救援專家組充分論證,提出終止救援的意見,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
4.7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應根據事故現場環境、礦山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對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井下事故救援時,應嚴格控制入井人數,采取有效的通風措施,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氧氣、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溫度等,觀察風流變化情況,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4.8 信息發布
礦山事故和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發布工作按照以下要求開展。
1.信息發布組織。重大及以上礦山事故,在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指導下,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信息發布工作。較大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宣傳報道和信息發布工作,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一般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情況的宣傳報道和信息發布工作,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
2.信息發布時限。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發布,要快速反應,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3.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礦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監測和預警情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事故區域交通管制情況以及臨時交通措施,事故責任單位基本情況,事故初步原因等。
4.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9 響應終止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按照響應啟動級別,由省人民政府決定終止Ⅰ級應急響應,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終止Ⅱ級應急響應,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決定終止Ⅲ級和Ⅳ級應急響應。
4.10 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因救援工作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做出其他處理。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協調事故發生單位妥善處理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濟、補助和賠款。保險機構及時派員開展相關的保險受理和賠付工作。依據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指導事故發生單位積極做好整改落實和恢復生產等相關工作。
4.11 調查評估
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事故調查組要分析總結評估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作出評估結論。
4.12 責任追究
對在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負有礦山應急救援處置和救援職責的成員單位、省級礦山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應保持通訊工具隨時可以取得聯系;各成員單位、省級礦山應急救援隊伍的值班電話要保持24小時有人接聽。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建立、維護、更新有關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專家的通信聯系數據庫。
省級礦山救援隊應裝備礦井用災區電話和災區視頻指揮系統。礦山企業負責保障本單位應急通信、信息網絡的暢通。
5.2 專業救援隊伍保障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監督省級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的日常訓練、裝備保障;設有地下礦山的設區市應急管理局應負責監督本市兼職礦山應急救援骨干隊伍的日常訓練、裝備保障;各礦山救援隊要做好日常訓練、演練和必要的裝備保障,確保事故發生后專業救援力量及時有效發揮作用。
5.3 物資裝備保障
省級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應裝備液壓支撐套裝、高倍數泡沫滅火機、深水泵、輕型救援鉆機、救援三腳架、強制送風裝置等常用礦井救援裝備和多功能檢測儀、一氧化碳鑒定器等礦井作業環境檢測設備,以滿足常規礦山事故的應急救援需要。
浙江省應急管理科學研究院、浙江省浙南綜合工程勘察測繪院有限公司等已裝備邊坡穩定性監測裝備,能夠應對露天礦山坍塌事故應急救援時的邊坡穩定性檢測需要。
遇復雜礦山事故,我省現有裝備不能滿足應急救援需要時,可就近向國家礦山應急救援淮南隊緊急調用深孔鉆機裝備、排水設備等重點救援裝備,以保證救災的順利進行。
根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礦山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的開發應用,在省級應急儲備庫進行必要的礦山專業救援資源儲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所需救援物資、器材、設備等的儲備,一旦發生事故,確保物資、器材、設備及時調撥到位。
5.4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礦山事故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需要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建立安全碼綠色放行機制,賦碼即行,確保救援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保障人員疏散所需車輛。
5.5 技術保障
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高校和科研單位,加強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方法、技術和裝備的研究;健全省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5.6 資金保障
處置礦山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由省、市、縣分級負擔,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5.7 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政府加強避難場所建設,確保受災群眾安全轉移。
5.8 社會動員保障
省應急管理廳應根據需要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參與事故應急救援,需調用省外的應急救援力量和裝備參與救援時,向應急管理部或有關單位提出增援請求。
6 預案管理
6.1 預案修訂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本預案修訂工作,至少每3年對預案評估1次,根據風險、應急資源等變動情況開展修訂工作。負有礦山監督管理職責的省級有關部門(單位)、有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6.2 應急演練
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單位每2年至少組織1次本預案應急演練,督促指導各地開展應急演練,并加強與周邊省市相關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6.3 預案實施
本預案報省政府辦公廳批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7 附件
浙江省礦山事故主要類型和應急處置要點。
附件
浙江省礦山主要事故類型和應急處置要點
一、主要事故類型
引發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較多,可能引發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類型主要包括:
(一)地下礦山
主要危險源:采掘作業、爆破作業、礦井提升作業、大面積采空區、水文地質復雜礦井等。
主要事故類型:冒頂片幫、透水、中毒窒息、火災、火藥爆炸、放炮事故、提升系統的墜罐跑車、采空區塌陷及沖擊傷害等。
(二)露天礦山
主要危險源:高陡邊坡、爆破作業等。
主要事故類型:坍塌、火藥爆炸、放炮事故等。
(三)尾礦庫
主要危險源:頭頂庫。
主要事故類型:漫頂、潰壩、泥石流等。
(四)排土場
主要危險源:高陡邊坡。
主要事故類型:坍塌(滑坡)、泥石流等。
(五)地質坑探
主要危險源:掘進作業、爆破作業、礦井提升作業、水文地質復雜礦井。
主要事故類型:冒頂片幫、透水、中毒窒息、火災、放炮、墜罐跑車等。
二、各類事故處置要點
(一)露天礦山、排土場坍塌事故
1.需調用專業救援隊:浙江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總隊、礦山救援隊、民間救援隊(具有土石方施工能力)、邊坡穩定性監測單位。
2.邀請相關應急救援專家的專業要求:地質、巖土、水文、采礦、安全等。
3.查明坍塌、滑坡事故發生的位置和范圍,劃定警戒區域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4.查明事故發生處的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巖土特性,臺階與邊坡的技術參數、相關氣候條件。
5.在搶救、處理過程中,必須有專人檢查、監視、監測邊坡穩定情況,預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擴大生產安全事故。
(二)冒頂片幫事故
1.需調用專業救援隊:礦山救援隊。
2.邀請相關應急救援專家的專業要求:地質、水文、采礦、安全等。
3.查明事故發生區域位置、范圍和被埋壓、堵截的人員數量和可能位置。
4.查明事故發生地點的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及巷道、工作面的相關參數。
5.保持礦井的正常通風,保持壓風自救及供水施救設施向受困人員供給新鮮空氣及飲用水。
6.搶救人員時,用喊話、敲擊等方法判斷受困人員位置,與受困人員保持聯系,要求他們配合救援工作。
7.必須堅持由外向里,加強支護,清理出搶救人員的通道,必要時可開掘通向受困人員的專用巷道;也可采用打鉆等方法打通人員被困區域,輸送食品、水等生活物品。
8.搶救中,禁止用爆破的方法處理阻礙的大塊巖石,應盡量避讓大塊巖石,如果因大塊巖石威脅受困人員,可用石塊、木頭等支撐使其穩定,也可用千斤頂等工具移動大石塊,但應盡量避免破壞冒落巖石的堆積狀態。
9.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必須有專人檢查、監視頂板及兩幫巖體穩定情況,注意觀測圍巖來壓預兆,防止二次事故發生。
(三)采空區塌陷及沖擊傷害事故
1.需調用專業救援隊:礦山救援隊。
2.邀請相關應急救援專家的專業要求:地質、水文、采礦、安全等。
3.研判采空區塌陷影響區域及可能產生的次生災害,及時撤離受采空區塌陷影響區域內人員并設置警戒;查明采空區塌陷時產生的沖擊波的危害程度及礦井內受困人員情況及可能的位置。
4.及時恢復因沖擊波損壞的巷道、提升系統、通風系統、排水設施等礦山設施。
5.在搶險救援過程中,必須有專人檢查、監視采空區及周邊巖體穩定情況,防止二次事故發生。
6.有發生采空區二次塌陷可能的區域,可采用隔離措施預防沖擊波危害,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的安全。
(四)透水事故
1.需調用專業救援隊:礦山救援隊。
2.邀請相關應急救援專家的專業要求:地質、水文、機電、采礦、安全等。
3.查明透水事故發生的地點和范圍,查核受困人員位置及數量;透水地點的水文地質條件、巖性特征及地質構造特征;判定透水類型。
4.根據透水類型制定應急救援技術方案并估算排出積水的時間。
5.在確定救援方案時,應根據被困人員的位置,采取不同的措施:
(1)當人員被困地點比外部水位高時,遇險人員有基本生存的空氣條件,應盡快排水救人;如果排水時間較長,應采用打鉆或掘進一段巷道救援。
(2)當突水點下部巷道全斷面被水淹沒;被困于獨頭上山等巷道的人員,應謹慎使用供水、壓風自救系統;在此情況下對遇險人員救援時,嚴禁向這些地點打鉆,防止空氣外泄,水位上升,淹沒遇險人員。
(五)地下礦山、地質巷探的中毒窒息事故
1.需調用專業救援隊:礦山救援隊。
2.邀請相關應急救援專家的專業要求:安全、機電、采礦等。
3.保持礦井的正常通風、壓風自救設施;應防止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4.施救人員須佩帶正壓空氣呼吸機,保證施救人員自身安全。
5.對獨頭巷道、獨頭作業面或采空區發生的炮煙中毒事故,在救援過程中可采用局部通風的方式,稀釋該區域的有毒氣體濃度。
6.根據應急救援需要決定是否采用礦井反風措施。
7.在搶救、處理過程中,必須有專人檢測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等情況,防止發生二次事故。
(六)地下礦山、地質巷探的火災事故
1.需調用專業救援隊:礦山救援隊。
2.邀請相關應急救援專家的專業要求:機電、采礦、安全等。
3.救援隊員必須佩帶正壓空氣呼吸機進入災區偵察,探明火區地點、范圍、可燃物屬性和數量、可能的起火原因。
4.根據發火點位置和人員撤離情況決定是否采用礦井反風措施。
5.確定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技術方案,依據著火位置和燃燒物質的不同,選用相應的滅火方法。
6.在搶救、處理過程中,必須有專人嚴密監測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和溫度,觀察風流變化情況,防止出現次生、衍生事故。
(七)火藥爆炸、放炮事故
1.需調用專業救援隊:礦山救援隊、爆破公司應急救援隊。
2.邀請相關應急救援專家的專業要求:爆破、采礦、安全、機電等。
3.露天礦山發生民爆器材爆炸時,應明確爆炸地點的周圍環境,特別要查明有無引爆其它爆炸源、火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泄漏等;在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清除現場危險物品,特別是附近易燃易爆物品。
4.當地下礦山發生民爆器材爆炸,救援隊員必須佩帶正壓空氣呼吸機進入事故現場偵察;檢測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及溫度,查看巷道及硐室坍塌情況,救助遇險人員,撤出尚未爆炸的爆破器材,控制并迅速撲滅因爆炸產生的火災。
(八)提升系統的墜罐跑車事故
1.需調用專業救援隊:礦山救援隊、民間救援隊(具有高空救援、相應機電維修安裝能力)。
2.邀請相關應急救援專家的專業要求:機電、運輸、安全等。
3.查明提升系統的墜罐跑車事故對提升系統、井巷工程、供電線路、壓風管道、排水管道的破壞情況;必要時可井下斷電、關停壓風、暫停排水等。
4.在搶救、處理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監督搶救、處置作業安全;登高作業必須佩帶保險帶;動火、起重等須有專項措施。
(九)尾礦庫洪水漫頂、潰壩、泥石流事故
1.可調用專業救援隊:浙江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總隊、礦山救援隊、民間救援隊(具有土石方施工能力)。
2.邀請相關應急救援專家的專業要求:水工結構、選礦、水利、安全、巖土、地質等。
3.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同時設法保護周邊重要生產、生活設施,防止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環境災難。
4.掌握事故尾礦庫的水文地質條件、排洪系統、筑壩材料特征、氣候條件等。
5.在搶險過程中,必須有專人檢查、監控尾礦庫水位變化狀況,防止發生二次事故。
(十)排土場滑坡、泥石流事故
1.可調用專業救援隊:浙江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總隊、礦山救援隊、民間救援隊(具有土石方施工能力)。
2.邀請相關應急救援專家的專業要求:地質、巖土、水文、采礦、安全等。
3.查明事故排土場排水系統排水不暢或排洪通道堵塞情況,在保證搶險人員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組織力量進行疏通,恢復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
4.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同時設法保護周邊重要生產、生活設施,防止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環境災難。
5.掌握事故排土場的水文地質條件、氣候條件及排土場相關技術參數。
6.在搶險過程中,必須有專人檢查、監控來水變化狀況,監視、監測排土場邊坡穩定情況,防止二次坍塌滑坡、泥石流致事故擴大。
三、長期被困井下的人員搶救注意點
(一)因被困人員的血壓下降,脈搏慢,神志不清,必須輕慢搬運。
(二)不能用光照射遇險人員的眼睛,因其瞳孔已放大,將遇險人員運出井上以前,應用毛巾遮護眼睛。
(三)保持體溫,用棉被蓋好遇險人員。
(四)分段搬運,以適應環境,不能一下運出井口。
(五)短期內禁止親屬探視,避免興奮造成血管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