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柴油生產、經營環節安全監管,認真有序做好柴油安全許可工作,我廳已印發《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認真做好柴油安全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浙應急危化〔2023〕15號),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關內容和精神,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2年10月,應急管理部、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公告,將“1674柴油[閉杯閃點≤60℃]”調整為“1674柴油”。12月26日,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印發《關于認真做好柴油安全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應急廳函〔2022〕317 號),要求各地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規定,認真做好柴油安全許可工作,并提出相關要求。此次國家將柴油全部納入危化品安全監管后,涉及現有柴油生產、經營企業補充安全許可。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要求,既嚴格把控企業安全條件,又方便企業,在國家文件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許可程序和要求,切實做好柴油安全許可有關工作。
二、修訂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安監總局第41號令,第79、89號令修訂);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第55號令,第79號令修訂);
4.《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柴油安全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應急廳函〔2022〕317 號);
5.《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未經正規設計在役化工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工作的通知》(浙安監管危化〔2013〕69號)。
三、主要內容及有關條款解釋
《通知》主要有6點內容:
第一點對柴油標準作了具體說明。
第二點對已取得安全許可的現有生產、經營柴油企業辦理柴油安全許可作出規定。對于柴油生產、儲存設施已經正規設計和安全評價,并納入危化品統一管理的,可以直接將原許可范圍中“柴油[閉杯閃點≤60℃]”更新為“柴油”;原許可中沒有柴油的,提供安全評價補充說明后,調整原安全許可范圍。對于柴油生產、儲存設施未經正規設計和安全評價的,在經過設計診斷和安全評價后,申請調整許可范圍。
第三點對未取得安全許可的現有生產、經營柴油企業辦理柴油安全許可作出規定。要求對柴油生產、儲存設施經設計診斷和安全評價后,依法申請辦理安全許可。
第四點對新、改、擴建生產、儲存柴油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定,要求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第五點對柴油安全許可權限作出規定,參照汽油安全許可權限執行。
第六點對其他企業自用柴油加油裝置許可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