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義烏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遵照執行。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部署要求,推進安全生產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創新工作,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推進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5〕108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要求,結合本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是指在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通過檢查對象名錄庫,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依照法定職責對抽查檢查對象的日常監管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公開檢查結果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工作應當以依法監管、規范執法,切實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目的,遵循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公平規范、協同推進原則。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應當按照經同級政府批準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
國務院安委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委會在特定時期,針對指定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部署開展“全覆蓋”監督檢查的,以及群眾舉報、投訴,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隱患整改情況確認等,需要對具體、特定對象實施的檢查,不適用“雙隨機”檢查方式。
第五條 省、市、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建立并公布隨機抽查執法人員名錄庫,并根據人員調整或行政執法資格證取證情況及時更新。
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可根據實際,整合執法資源,建立統分結合、三級協同、有機統一的執法人員名錄庫,以滿足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的需要。
第六條 省、市、縣級安監部門應當結合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分別建立省、市、縣三級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應突出以下行業領域的重點單位:
(一)礦山、危險化學品(含易制毒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船舶修造或者拆解等重點監管監控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涉及粉塵涉爆、有限空間、液氨制冷、噴涂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
(四)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
(五)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單位。
第七條 省、市、縣三級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所屬行業領域、隸屬關系、生產經營規模、風險等級、標準化等級和安全生產“黑名單”等綜合因素進行科學合理分級管理。
省、市、縣三級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八條 列入省級安監部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市、縣級安監部門應協同省級安監部門對抽查對象進行執法檢查。列入市級安監部門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以此類推。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部門權責清單進行全面梳理,逐項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項目、抽查內容及抽查方式和抽查頻次等內容,并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層級監督權限的調整情況,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和監管執法發現的突出問題等實際情況,及時更新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實施隨機抽查時,應根據要求制定檢查方案和檢查表,檢查表的內容應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制作,原則上不得超出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列明的范圍。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應達到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監管執法事項的50%以上。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標準化+”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6〕22號)要求,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企業隱患排查標準和監管部門執法檢查標準“三標融合”,隨機抽查事項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體系全要素覆蓋。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省、市、縣級安監部門應當結合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對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單位,隨機抽查比例為100%,其中縣級安監部門每季度至少實現一次檢查覆蓋,市級安監部門每半年至少實現一次檢查覆蓋;
對礦山、危險化學品“二重點一重大”、煙花爆竹生產等重點監管監控的企業,每年隨機抽查比例達到100%;
對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金屬冶煉、船舶修造或者拆解以及使用或產生可燃爆粉塵、氣體、液體等爆炸性危險物質的企業,有限空間、液氨制冷、噴涂作業以及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應達到一定的抽查比例,并逐步提高抽查比例;
其他工礦行業領域隨機抽查比例由各級安監部門根據本部門執法人員數量以及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數量、分布、生產規模及其安全生產狀況等因素確定。
除本條第二款所列的生產經營單位外,同一年度對同一家生產經營單位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兩次。
第十四條 采用“雙隨機”方式確定執法人員,應根據執法檢查任務、執法人員專業和工作職責,從行政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相應執法人員,如被抽取的執法人員因執法任務與其專業不匹配等因素而無法履行職責的,應重新隨機抽取遞補執法人員。
第十五條 實施“雙隨機”抽查至少應由兩名持有有效執法證件人員組成,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專家參與,提倡在滿足技術需要的前提下,參照“雙隨機”模式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
第十六條 省、市、縣級安監部門應當科學合理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建立完善本部門各職能處(科)室及其直屬執法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執法檢查機制。各級安監部門應推進協同檢查,或與同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聯合檢查。
第十七條 隨機抽查實行“一抽查一公開”制度,抽查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應當在本部門官方網站專門欄目公布隨機抽查結果。對抽查發現的違法行為和情形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強化隨機抽查的嚴肅性和威懾力。
第十八條 隨機抽查結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誠信記錄管理范圍,實現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系統與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信息互聯互通,形成守信獎勵、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并與屬地縣級安監部門“雙隨機”抽查工作相銜接。
第二十條 各市安監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配套實施規定,但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