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國家安監總局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等四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浙江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省級聯合審批實施辦法(試行)》(浙政發〔2013〕19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的要求,結合貫徹落實省政府領導關于“破解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繁、審批難、審批貴問題”的批示精神,實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工作審批提速、工作增效、服務拓面、安全升級目標,現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減少審批前置事項
為避免部門多頭管理造成執法尺度不一和重復審查加重企業負擔的現象,對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經梳理,取消《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文書的函》附件3,以下簡稱《審查書》)中第4條、第32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等五條審查內容。修改后的《審查書》按照本通知要求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一)取消第4條審查內容。《審查書》第4條關于“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是否適用同一標準規定”的審查要求低于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中所依據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及《轉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浙安監管危化〔2013〕135號)的相關要求。在許可證審查過程中取消該項審查內容,可避免造成前嚴后松、尺度不一的現象。
(二)取消第32條審查內容。《審查書》第32條關于“大型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否有專職消防隊,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是否根據實際需要有義務消防隊”的審查內容與《消防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內容重復。根據《消防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該事項應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并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三)取消第42條審查內容。《審查書》第42條關于“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以及其他特種設備是否經有資質單位檢測檢驗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審查內容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內容重復,根據該條例第四條規定,該事項應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四)取消第43條審查內容。《氣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有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因此,關于“防雷、防靜電、電氣防爆等安全防護設施經有資質單位檢測檢驗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審查內容不再列入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的前置事項。
(五)取消第44條審查內容。《審查書》第44條關于“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是否經過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的審查內容與《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的內容重復,根據《消防法》第四條規定,該事項應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壓縮行政審批時限
(一)壓縮法定行政審批時間。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七條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法定審批時限為45日,經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
(二)取消安全評價報告評審。為進一步增強評價機構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確保其依法獨立對評價結果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取消各種類型的政府性安全評價報告評審。屬地安監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安全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超越資質許可范圍承攬項目、出具虛假證明的評價機構應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對有違法行為的機構,應報請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
(三)超前服務企業準備審批要件。對涉及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單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包括首次申請、變更申請),各級安監部門在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過程中,可以提前介入服務,提供許可證申請及現場審查咨詢服務;對到期換證企業,在許可證到期3個月前及時提醒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確保企業有足夠的時間進行隱患整改和準備審批要件。
(四)取消部分安全生產許可證前置審批和備案。根據新修改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章規定,取消安監部門試生產備案;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章規定,取消安監部門組織開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各級安監部門要按照《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指導意見》(附件1),依法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
三、推進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
(一)規范審批窗口服務行為。各級安監部門應根據審批服務實際,制定服務窗口授權標準、崗位工作標準、審批事項服務規范等,并予以實施。結合審批平臺建設,規范電子監察流程,實現審批過程控制,保證行政審批優質、高效、便捷。
(二)規范實質性審查行為。各級安監部門在組織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過程中,不得設置超出《審查書》審查規定以外內容,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隱患和內容,嚴格按照屬地監管要求,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切實做到許可的剛性要求與監管的動態跟蹤相結合。
(三)規范中介機構和專家從業行為。各級安監部門在許可證審批工作過程中,應當督促安評與檢驗檢測機構切實落實《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范從業五條規定(試行)》(總局令第71號)要求,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要按照《浙江省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專家現場檢查行為規范》(附件2)的要求,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專家的現場檢查規范工作。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指導意見
2.浙江省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專家現場檢查行為規范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