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確保取消和下放投資審批后的有關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有序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決定》取消了13類、下放了12類企業投資建設項目(見附件)的審批,并明確要求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加強有關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和本部門“三定”規定,加強與有關投資主管部門協調配合,切實做好有關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決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有關建設項目所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的行政許可和備案等事項,按照以下規定實施:
(一)海洋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企業投資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陸上新油田開發項目、企業投資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的陸上新氣田開發項目;設計生產能力300萬噸/年以上或者設計最大開采深度 1000 米 以上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建設項目、設計生產能力1000萬噸/年以上或者設計邊坡 200 米 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設計總庫容 1 億立方米 或者設計總壩高 200 米 以上的尾礦庫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繼續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實施。
(二)對于企業投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于120萬噸的煤礦開發項目(附件第20項),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征求安全核準意見的,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進行安全核準;其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
(三)其他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和備案,下放到省級以下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具體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等規定執行。
三、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發現有關建設項目未落實安全設施、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要依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相關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并通知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