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安委會,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扎實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省安委辦通報依法查處的17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一、涉非法經營、儲存、罐裝柴油類行刑銜接案件
1.新昌縣石某等14人未經許可從事柴油經營、罐裝、儲存涉嫌危險作業罪案。2023年6月1日,新昌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新昌羽林街道G104國道邊存在一柴油經營、罐裝、儲存點,石某等14人正在現場進行柴油罐裝作業,現場有經過改裝用于儲存柴油的大型集裝箱1只、油罐車5輛、抽油泵1臺。通過現場詢問,發現石某等人在無任何審批手續、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將柴油分裝存儲到油罐車和集裝箱,存在非法罐裝柴油等危險作業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調查,石某等14人非法經營、罐裝、儲存柴油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6月1日,新昌縣公安局對石某等14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查封柴油53.8噸,扣押油罐車5輛、抽油泵1臺、改裝集裝箱1只。
2.湖州南潯區孫某某未經許可從事柴油經營涉嫌危險作業罪案。2023年3月8日,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湖州鑫達國際物流園內有柴油罐車流動加油現場,存在安全隱患。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湖州鑫達國際物流園核實情況,發現孫某某在物流園三號門利用加裝了加油設備的3輛柴油運輸車及1輛非法改裝的家用面包車從事柴油銷售行為。加油現場柴油儲量達4噸,現場管理混亂,人員密集,存在吸煙及電瓶放在加油設備旁充電等安全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經調查,孫某某的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4月21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潯區分局依法對孫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紹興上虞區趙某某、王某某等12人未經許可從事柴油經營涉嫌非法經營罪案。2023年6月5日,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和公安分局開展聯合行動,分別查處了紹興市上虞區捷翔貿易有限公司經營者趙某某、王某某在上虞東關、小越和嵊州三界等地的柴油非法儲存經營點。
經調查,2023年以來,趙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非法經營柴油的違法犯罪活動,涉案金額達2000余萬元。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之規定。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之規定,已涉嫌非法經營罪。7月7日,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對趙某某、王某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扣押非法儲存的柴油70余噸,非法改裝的運輸車輛6輛。
4.三門縣翟某某未經許可從事柴油經營涉嫌非法經營罪案。2023年6月9日,三門縣應急管理局聯合公安局開展危險化學品(柴油)專項整治活動時,發現瞿某某用改裝的解放牌廂式貨車售賣類似柴油的液體,三門縣應急管理局于當日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瞿某某的解放牌廂式貨車系用于銷售柴油,且其無法提供銷售柴油的經營資質等相關材料,非法經營柴油情況屬實,非法經營數額為30萬元。翟某某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之規定,已涉嫌非法經營罪。6月26日,三門縣公安局依法對本案刑事立案偵查。
5.臺州黃巖區陳某某未經許可從事柴油經營涉嫌非法經營罪案。2023年6月10日,臺州市黃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一輛車牌號為贛FP8***的五菱宏光牌小面包車在轄區某物流中心的路邊給其他車輛加柴油。接報后,執法人員立刻前往現場核查。發現車輛所有人陳某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改裝的小面包車(車廂內加裝了儲油箱和加油機)向其他車輛售賣柴油。執法人員當場下發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陳某某立即停止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并于當日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陳某某非法經營柴油情況屬實,非法經營數額為66453.3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之規定,已涉嫌非法經營罪。8月10日,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區分局依法對本案刑事立案偵查。
6.長興縣湖州興運商貿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柴油經營涉嫌非法經營罪案。2023年7月12日,長興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線索對湖州興運商貿有限公司白色江鈴全順客車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車輛內有加油機一臺、油罐一個(約2立方米)、油品1000余升,駕駛室內有大量收款收據、送貨單、銷售名片等。經抽樣取證,現場燃料油屬于柴油,經調取該公司相關資料,發現該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經調查,湖州興運商貿有限公司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規定;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之規定,已涉嫌非法經營罪。7月29日,長興縣公安局依法對本案刑事立案偵查。
7.杭州錢塘區宋某等人未經許可從事柴油經營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案。2023年7月18日,杭州市錢塘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錢塘區臨江街道一處空地內的私設加油點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現場一集裝箱內設有柴油加油裝置,油罐內儲存柴油約33立方米。通過現場詢問,該加油點為宋某等人所有,宋某及其同伙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柴油經營活動。經鑒定,涉案柴油摻入工業油料,含硫量超標嚴重,屬偽劣柴油。
經調查,宋某等人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規定;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之規定,已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8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錢塘區分局對宋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同時,扣押非法儲油罐1個、非法改裝流動加油車6輛、非法柴油30余噸。
二、涉重大事故隱患類行政處罰案件
8.浦江縣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控制室和機柜間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構成重大事故隱患案。2023年5月24日,浦江縣應急管理局對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也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檢查罐區控制室發現,控制室及機柜間設置在儲罐區的西側,直接面向甲類儲罐區及泵房方向設有門窗。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三條“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和安全監管總局監督管理三司2018年發布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第十三條“(二)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不燃燒材料實體墻”之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公司“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也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之規定。“控制室及機柜間設置在儲罐區的西側,直接面向甲類儲罐區及泵房方向設有門窗”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之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6月6日,浦江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9.溫州甌海區亞何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構成重大事故隱患案。2023年7月5日,溫州市甌海區南白象街道應急管理服務中心執法人員對溫州亞何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經營場所有兩臺干拋濕除一體機,系涉爆粉塵危險企業,拋光作業區域內粉塵堆積,且未按照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之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公司暫時停產停業,并限期改正,且對其公司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七條“粉塵涉爆企業應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和落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定,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和適用《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相關規定,8月29日,甌海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5萬元、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方某作出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
10.臺州黃巖區博創模塑有限公司鑄機熔煉爐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構成重大事故隱患案。2023年6月14日,臺州市黃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博創模塑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模具車間的鋅合金壓鑄機熔煉爐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根據《工貿企業重大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七條第(二)項“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之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發《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壓鑄機暫時停止生產,并對該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公司壓鑄機熔煉爐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之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7月24日,黃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11.紹興市浙江艾依諾科技有限公司易燃易爆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構成重大事故隱患案。2023年7月11日,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艾依諾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甲類倉庫三丙酮儲存間未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等違法行為,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第十二條“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之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出具《現場檢查記錄》,并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對該單位及有關負責人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浙江艾依諾科技有限公司丙酮倉庫未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之規定。該公司還存在甲類倉庫入口4個人體靜電消除儀電池失效,一個噴淋洗眼器損壞,甲類倉庫未設置溫濕度計,防爆箱接線孔未封堵等違法行為。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二項的規定,8月9日,紹興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9萬元的行政處罰。
12.平湖市華迅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除塵系統不符合規定構成重大事故隱患案。2023年5月8日,平湖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華迅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木質粉塵的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互聯互通;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除塵系統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等事故隱患。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一條第二項“不同建(構)筑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互聯互通的”;第三項“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的”;第五項“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第六項“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的”等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經調查,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分別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以及《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五條“有關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禁止互聯互通,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應當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種或者多種控爆措施,但不得單獨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之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7月11日,平湖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13.衢州衢江區浙江亞飛工藝品有限公司噴涂作業現場積塵嚴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案。2023年6月10日,衢州市衢江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亞飛工藝品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按規定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噴涂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問題,經現場問詢,該企業長期未按規定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一條:“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之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公司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之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6月18日,衢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14.天臺縣鑫遠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回采不符合規定構成重大事故隱患案。2023年5月25日,天臺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天臺縣鑫遠礦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尾礦庫回采無序,回采高度大于設計,回采不符合設計要求。根據《尾礦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款“庫區或者尾礦壩上存在未按設計進行開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礦庫安全的活動”之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發《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天臺縣鑫遠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回采無序,回采高度大于設計,回采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之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7月13日,天臺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9萬元的行政處罰。
15.德清縣泰昌紡織有限公司未對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構成重大事故隱患案。2023年8月28日,德清縣乾元鎮應急管理服務中心執法人員對德清縣泰昌紡織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雖然與承租單位簽訂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但未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之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并對其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之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9月8日,乾元鎮人民政府依法實施“一案雙罰”,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對公司主要負責人倪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0.5萬元的行政處罰。
16.龍游縣捷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附件未投入使用及未編制重大危險源操作規程構成重大事故隱患案。2023年6月5日,龍游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捷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氨氣循環壓縮機氣相出口管道安全閥前截止閥鎖定在關閉狀態;2.未編制罐區(重大危險源)操作規程。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五條關于“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和第十七條關于“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之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發《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并對捷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企業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之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7月5日,龍游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5萬元的行政處罰。
17.縉云縣鼎成礦業有限公司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擅自組織施工案構成重大事故隱患案。2023年2月23日,縉云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縉云縣鼎成礦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擅自組織施工,將采礦權范圍內西北角(拐點J19、J20)進行了覆蓋層剝離。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十七條“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或者批準后出現重大變更未經再次批準擅自組織施工”之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立即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暫時停產停業,限期完成整改,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縉云縣鼎成礦業有限公司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之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3月17日,縉云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實施“一案雙罰”,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人民幣31萬元、對公司主要負責人胡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3.6萬元的行政處罰。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