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安委會,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持續強化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省安委辦通報第十批10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一、行刑銜接類(未經許可經營“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經營罪、危險作業罪)
1.新昌縣周某某、柳某某、陳某某未經許可經營“醇基”燃料涉嫌危險作業罪案。2022年初,新昌縣應急管理局聯合相關部門對轄區餐飲行業燃氣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有部分飯店、食堂使用液態“新型燃料”,該燃料沒有正規生產廠家資料及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不符合危險化學品使用相關規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新昌縣應急管理局聯合新昌縣公安局、新昌縣人民檢察院抽調精干力量,成立專案組,充分應用無人機技術和指揮平臺智能分析研判,對涉嫌非法經營儲存“新型燃料”的周某某、柳某某、陳某某進行了大量的線索摸排、證據收集。3月9日凌晨,新昌縣應急管理局、公安局、檢察院三部門開展代號為“悍刀行動”的聯合行動,出動執法人員30余人,在新昌縣南明街道平湖村、嵊州市三江街道黃泥橋村的簡易倉庫現場查獲“新型燃料”7880余升。經浙江省應急管理科學研究院現實危險性分析鑒定,該“新型燃料”主要成份為甲醇,閉杯閃點為<10℃-20.5℃不等,均屬于易燃液體類別2,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認定屬危險化學品。
經核查,周某某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方式為不帶儲存設施經營的情況下,自2016年起從寧波、紹興等地購買大量甲醇存放于未經設計、審批的簡易倉庫。該簡易倉庫內使用不防爆的抽水泵抽取甲醇、現場未配備消防器材、現場照明燈具及開關不防爆、電線私拉亂接、未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不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標準規定,存在發生重大傷亡的現實危險。周某某還將部分甲醇直接或兌水后作為“新型燃料”銷售給柳某某、陳某某。柳某某、陳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運輸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非危險品運輸專用車輛將“新型燃料”運輸并銷售至新昌多家餐飲店。周某某、柳某某、陳某某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之規定,已涉嫌危險作業罪。7月13日,新昌縣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追繳周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柳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陳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
2.麗水市蓮都區陳某某未經許可經營“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經營罪案。2022年5月6日,蓮都區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發現市區某燒烤店等4家餐飲店使用疑似甲醇的“醇基”燃料,遂聯合蓮都區人民檢察院對銷售方陳某某的燃料儲存點進行實地查處,發現儲存點內有4個白色噸桶液體燃料。經鑒定,上述燃料系甲醇,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認定屬危險化學品。
經核查,陳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非法經營數額達10737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之規定,已涉嫌非法經營罪。蓮都區人民檢察院出具了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函,蓮都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6月20日,麗水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陳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3.杭州市臨平區童某某未經許可經營“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經營罪案。2021年10月26日,臨平區應急管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區崇賢街道廟橋一鐵皮輔房內儲存有大量疑似“醇基”燃料,現場儲存容器有一個大塑料桶和四個小塑料桶,經過鎊稱重,共計1.04噸,上述疑似“醇基”燃料系童某某所有。經浙江省化工產品質量檢測站有限公司鑒定該“醇基”燃料主要成分是甲醇,經浙江省安全生產技術檢測檢驗中心鑒定,閉杯閃點≤60℃,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認定屬危險化學品。另經浙江省應急管理科學院現場危險性分析認定,該經營場所未經設計、審批,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GB18265-2019)。
經核查,自2018年初至2021年10月期間,童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租用上述場所作為倉庫,多次購進醇基燃料儲存、分裝銷售至周邊一帶餐飲店,涉案金額達人民幣59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之規定,已涉嫌非法經營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臨平區應急管理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2021年10月29日,臨平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童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近期,臨平區人民檢察院將以非法經營罪對童某某依法提起公訴。
4.寧波市北侖區董某某未經許可經營“醇基”燃料涉嫌非法經營罪案。2022年3月30日,北侖區新碶街道岷山路918號的龍門蝦棧發生火災,經消防現場勘察,確認引發火災的物質系店內廚房使用的“醇基燃料”。北侖區應急管理局當即對該批次醇基燃料開展溯源調查,查實供貨方為董某某,其從寧波北侖某貿易有限公司購買甲醇等危險化學品后,經調配以“醇基”燃料名義銷售給沿街餐飲店鋪。
經核查,自2022年1月1日至3月30日,董某某購入了價值8.6萬元的甲醇已全部銷售完畢。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之規定,已涉嫌非法經營罪。鑒于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北侖區應急管理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4月21日,北侖區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董某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醇基”燃料,是以甲醇、乙醇等醇類為主體配制的液體燃料。因為經濟便宜,常被餐飲行業用于取代燃料柴油、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作為燃料使用。“醇基”燃料遇熱源和明火極易燃燒爆炸,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醇基”燃料應當經過審批許可。近年來,未經許可非法經營醇基燃料的違法犯罪案件較多,違法使用“醇基”燃料發生的事故的情況也非常突出,吉林長春“9·28”重大火災事故就是餐飲店非法使用“醇基”燃料導致。為有效遏制違法使用“醇基”燃料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全省應急管理部門重點開展了非法經營“醇基”燃料的專項懲治,查處了一批違法犯罪案件,上述4起為非法經營“醇基”燃料的典型案件。
二、行政處罰類(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
1.余姚銘成工藝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行政處罰案。2022年8月5日,余姚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年度執法計劃對余姚銘成工藝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對9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8月10日,余姚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余姚銘成工藝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9月23日,余姚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1萬元的行政處罰。
2.蕭山無錫航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行政處罰案。2022年上半年以來,蕭山區應急管理局通過蕭山隱患管家系統發現轄區無錫航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勞務派遣單位,可能存在未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2022年5月8日,蕭山區應急管理局立即對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共有被派遣勞動者11人,其中5人未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執法人員當場開具《現場檢查記錄》并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無錫航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6月16日,蕭山區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3.臺州市黃巖健泰模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行政處罰案。2022年3月15日,臺州市黃巖區應急管理局對臺州市黃巖健泰模具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共有員工40人,其中有6名新員工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企業立即整改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臺州市黃巖健泰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8月26日,臺州市黃巖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4.浙江明輝飼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行政處罰案。2022年4月26日,嘉善縣應急管理局對浙江明輝飼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共有從業人員115名,其中未對粉塵作業崗位40名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存在安全隱患。執法人員當即拍照取證并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同時出具現場檢查記錄等執法文書,責令企業整改,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浙江明輝飼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7月12日,嘉善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做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5.瑞安市海虎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行政處罰案。2022年6月6日,瑞安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瑞安市海虎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從業人員76人,其中有4人未經教育和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瑞安市海虎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2022年2月入職的從業人員沈某和2022年3月入職的從業人林某某、林某和楊某某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即上崗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7月13日,瑞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5.4萬元的行政處罰。
6.湖州榮潤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行政處罰案。2022年4月20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對湖州榮潤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按規定對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單位主要負責人丁某某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新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丁某某未組織開展新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立即對本單位新員工開展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湖州榮潤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6月14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丁某某、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丁某某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2萬元的行政處罰。
依法依規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派遣勞動人員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的主要途徑,也是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重要職責之一。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教育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作業。上述6起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行政處罰案,是近年來我省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專項整治行動中被依法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具有較強的警示和教育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及時協同曝光,認真開展宣傳,警示廣大生產經營單位和責任人員吸取典型案例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附件:相關法律法規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10月25日